萍发〔2012〕17号
中共萍乡市委 萍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萍乡市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
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萍各单位:
《萍乡市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萍乡市委 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切实解决影响我市发展环境的问题,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以下规定:
一、高度重视优化发展环境工作
1.发展环境是区域发展的最大品牌和最大优势。要牢固树立发展环境是第一竞争力的理念,增强优化发展环境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的理念,对市委、市政府出台的一系列优化发展环境的政策和措施,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
2.支持、鼓励探索优化发展环境的各项政策措施。凡是不利于发展的管理模式、服务方式一定要改;只要不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外地一切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一切有利于发展、有利于招商引资的做法,都可以学习与借鉴。
二、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3.精简审批事项。凡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对有法律依据,但目前还没有实施对象或条件还不成熟的行政审批事项,暂停实施。
4.下放审批权限。凡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按其规定下放。
5.减少审批环节。对各部门“内部工作流程”、“对外办事流程”和“部门之间审批流程”进行优化,推动审批流程再造,提高审批效率。严禁各种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行政审批。凡依法需要县(区)和市级初审的行政审批项目,能在受理申请当日审核完毕的,必须当日审核完毕并上报。
6.规范保留项目。对已明确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各级各部门要坚决取消,严禁以备案、核准等名义变相审批。凡下放的各项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一律停止审批,严禁以任何借口或形式收回。同时,要主动帮助各县(区)做好接收工作,指导各对口承接部门做好业务性工作,依法加强监管,杜绝管理漏洞。
7.实行行政审批动态评估制。每半年对全市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一次评估论证,监督审批事项设置的执行情况,根据发展需要,及时调整不必要的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地简政放权,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
8.严禁以登记、备案、年检、监制、认定、审定以及准销证、准运证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事项。
9.放宽企业登记审批限制。企业设立登记时,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实行前置审批。工商部门应在报批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受理后24小时内核发营业执照。
10.推行年检集中办理制。对企业年检进行清理整顿。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其它年检一律取消。对保留的年检事项,实行统一时间、同一地点、集中办理。
11.严禁审批过程中的搭车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借审批向项目单位推销商品或提供强制性服务,项目的设计、施工、测量、勘探、评估、审计等,由企业按照市场化运作机制,自主选择实施单位。
三、进一步规范税费征收
12.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垄断行业的经营性收费。收费标准有规定幅度的按最低限收取。对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反映强烈的规费应暂停或缓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以外的,一律不准收费。严禁职能部门转移权力,变相收费。严禁职能部门将招待费用与本应收缴的规费、罚款相互冲抵。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政策,不得巧立名目擅自收费,不得随意停电、停水、停气,违者以破坏发展环境论处。
13.严禁物价管理部门违反规定审批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严禁虚高定价,对于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调定价审理程序作出的价格决策,造成定价畸高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14.实行涉企收费“一费公示”制。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全面推行“一口受理、一章审定、一费缴清”扎口式收费模式。物价部门每年对涉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一次梳理核查,统一编制《收费项目目录》,通过行政服务中心和媒体向社会公布。凡未经公布的,企业有权拒缴。各部门、单位要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涉企收费情况通过本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15.推行免费培训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要求企业参加带有强制性的收费培训,凡政府部门要求企业参加的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6.建立全民创业负担监测和通报制度,研究制定和落实促进全民创业的税收政策,依法减轻初创企业税负,对小型和微利企业尽量少收费或不收费。
四、进一步推行“阳光政务”
17.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健全公开办事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信息都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有效载体向社会公开。涉及物价调整、公益事业和重大项目建设,实行听证、论证、公示制度。
18.大力建设电子政务系统。加快建立具有行政审批、政务公开、经济社会服务、举报投诉等多种功能的网上综合政务服务平台。将分散在各级政务部门的资源交易系统整合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实现工程招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业务流程上网并对其进行电子监察。进一步完善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对全市各级政务服务部门行政权力运行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以及公共服务机构进行全程、实时、动态视频监察和电子监察。
19.强化政务中心一站办结。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服务中心,乡镇设立的便民服务中心,统一受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公共便民服务。强化部门和事项“两个集中”,已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单位)只能进,不能出;按规定应集中的事项只能增加,不能减少;集中的规模只能扩大,不能缩小。经批准未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单位),在统一的规范下,实行分中心管理。
20.实行首席代表制和领导定期审批制。各行政许可部门(单位)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一律实行首席代表制和领导定期审批制。对不需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由首席代表核准审查办理;对不宜授权首席代表办理或者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由部门(单位)领导每周1—2天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定期审批办理。
21.实行涉政事务代理制和重大项目全程代办制。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符合法定条件的工业项目,由各级政务管理局牵头,实行涉政事务代理制。对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全程代办制。属本市审批的项目,由市公共政务管理局牵头代办;属市以上审批的项目,由市级承办部门全程代办。
22.实行联审联批制。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市本级部门(单位)审批的项目,都必须实行联审联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统一组织、统一结果、统一送达。对依法不予审批的,应将理由和决定书面反馈申请人。
23.实行无偿代办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超时默认制、缺席默认制等服务措施。建立协调机制,强化部门之间的沟通,优化部门之间的工作流程,科学设定程序,限定部门之间的办事时间,提高部门工作效率,着力营造高效便捷的服务环境。
五、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24.推进综合执法工作。在城市管理等重点领域,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整合执法资源,进一步理顺执法体制,切实解决职责交叉、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利益。
25.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对所属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不得违法设定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严格执行《江西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禁止以罚款为目的滥施处罚;不干预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文禁止的企业和个人行为;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不轻易扣押企业财物;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应告知市效能投诉中心。
26.实行首违不罚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对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除环保、食品、药品类案件,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先行责令并帮助指导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的再依法予以处罚。
27.实行涉企处罚备案听证制。对涉企重大行政处罚事项实行集中备案,各部门要将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每季度汇总公布一次。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下达处罚决定的同时,抄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凡企业对行政处罚有异议并依法提出听证请求的,行政处罚机关一律依法组织听证。
28.杜绝公路“三乱”。严格执行上级关于设立收费站、检查站的有关规定,凡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一律不得擅自设立检查站和收费站,不得随意拦车检查、收费和罚款。
29.对外地来萍车辆提供优质服务。公安交警部门对经过境内319、320国道或进入市区的外地机动车辆,不得随意拦车检查,更不能随意罚款。除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客运车辆严重超员、驾驶报废车辆或使用假证、假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外地来萍车辆的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时能够服从指挥、立即纠正的,免予罚款和扣车处理;对在我市范围内为企业运输物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期间内的运输车辆,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公安交警部门要在进入市区主要路口建立服务点开展服务;需通过市区道路的,及时办理通行手续,指定行车路线,不得罚款、扣车。
六、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
30.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理、查办案件时除依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31.司法机关在传讯、拘留、逮捕市外投资者和在本市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法人代表,或者对外资企业或产品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规模的企业实施冻结帐户、划拨资金、资金抵押、罚没或者扣留财物,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在采取执行措施前,要报告市、县区党委、政府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情况紧急来不及报告的,要在采取措施后两个小时内报告。
32.司法机关受理涉及影响发展环境的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最短时限内办结。到期不能结案的,要向有关当事人说明理由。
33.建立企业法律维权服务机制。境内企业和投资者在投资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各种矛盾和纠纷或利益受到侵害,需要提供法律维权服务的,相关部门应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维权服务。
七、进一步规范对企业的检查
34.实行“企业宁静工作日”。每月1日至25日为企业“宁静工作日”,在此期间,除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安排的专项检查或直接关系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外,各级职能部门一律不准到企业检查。到企业检查、参观、学习,不得强求企业负责人接待、陪同。
35.实行企业检查登记审查制度。涉及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的检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初要制定对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计划,报市效能投诉中心审查。市效能投诉中心按照合法、精简的原则,能够合并的合并,能够联合检查的应当联合检查,并在10日内答复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效能投诉中心答复后实施检查。未纳入年度计划临时增加的检查,除重大紧急情况外都必须向市效能投诉中心报告。
36.实行同城一家检查和检查信息共享制度。市、县(区)同一职能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个问题或同一项目的检查,只能由一级(个)部门进行检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严禁对同一事项进行多级多部门的重复检查,严禁内容、性质相似的重复检查。有关执法部门对同—事项的检查结论要实行信息共享,做到一家检查,多家认可。
37.实行检查行政首长签批制度。对企业生产和经营场所的检查,必须由职能部门负责人签批检查通知书,除法定不得提前告知的检查活动外,都要提前通知企业,并严格控制参加检查的人数和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检查或虽符合规定但未经职能部门负责人签批的检查,企业有权拒绝接受。
38.不得随意到企业调帐检查。各级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税务征收、执收执罚部门和司法机关,不得随意到企业调账;确需调帐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全部交回。调帐检查不能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八、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机构
39.对目前隶属或挂靠在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或由其兴办的中介机构,必须在编制、人员、财务、收费、职能、名称等方面与之彻底脱钩。对既有政府职能又兼有中介职能的机构,要按国家有关部门体制改革的规定,在实施政府职能和中介职能分离的基础上,实行脱钩改制。
40.积极培育和发展商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有效发挥它们在反映诉求、维护权益、行业自律、公共服务、政策建议等方面的作用,将政府承担的部分社会服务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
41.企业可自主选择依法设立的会计、审计、评估、公证、律师、劳务等中介服务机构,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
九、正确处理乡企关系
42.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安置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并做到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切实维护失地农民、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43.所有项目用地一经征用,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均不得干扰。因项目用地引起的纠纷,一律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解决。对有问题不找政府,直接到项目单位和建设工地挑起争端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44.对强揽工程、强装强卸、阻挠施工、干扰企业正常建设和生产经营秩序、敲诈企业钱财物的行为,司法机关要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45.企业与周边群众发生矛盾、纠纷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组织协调处理;确实协调不成的,应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对重大的矛盾纠纷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严禁采取过激行为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6.凡乡(镇、街)、村自行制定的收取投资者、建设施工单位管理费的文件和规定一律无效。遇村民无理取闹,或聚众阻扰工程施工、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当地县(区)、乡(镇、街)、村干部要把问题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好。对乡(镇、街)、村领导唆使、纵容村民无理取闹,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20000元以上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免职或按程序予以罢免。
47.上级政府在组织协调处理矛盾和纠纷时,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要从大局和稳定出发,全力做好各方工作。
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48.实行责任追究惩处机制。对损害发展环境的人和事,一经查实,按照《萍乡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萍乡市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发展环境行为问责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严格实行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9.完善民主评议方式方法。加大对市直部门和单位、窗口单位、重点岗位的评议力度,组织评议员对机关各部门、单位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并向社会公布测评结果。对优化发展环境监测满意度测评全年排名倒数第一的单位,年终不能评为“五好”班子、机关效能建设绩效考核先进单位。对连续两年测评不合格且排在最后一名的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或调整、调离。
50.深入开展效能暗访活动,对存在工作作风问题的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
51.建立查处案件通报制度。加大受理查处工作力度,对典型案件特别是“三乱”、吃拿卡要和影响重点工程项目案件的查处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52.推行“一次查实下岗”制。行政执法和管理部门、窗口单位的工作人员,凡因作风粗暴、故意刁难、推诿扯皮以及不作为、乱作为而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查实后,一律下岗。
53.加强对优化发展环境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都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常研究,定期检查,常抓不懈。所辖范围一旦发生破坏发展环境的案件且查处不力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公开曝光。
54.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萍乡市委办公室秘书科